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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涂淑惠 - 人事 | 2017-09-19 | 點閱數: 738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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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發文字號:全教總政字第 1060000411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函請大院將高中職、國中、國小、幼兒園導師加給納入 10
6 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基準,請卓處惠覆。
說明:
一、本案本會前以 104 年 12 月 29 日全教總政字第 1040000560 號
函諒達,大院人事行政總處以 105 年 1 月 11 日總處給字第 104
0056241 號回函歉難採行,合先敘明。
二、按教師待遇條例已於 104 年 5 月 22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
於 6 月 10 日公布, 12 月 27 日施行。教師兼職加給在學校現
場確實有主管加給以及導師加給兩種,此也為教師待遇條
例明訂,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擔任導師人數,依據教育
部 105 學年統計大約九萬八千多人,近十萬人擔任導師,幾
乎每兩位老師就有一位擔任導師,殊難理解被排除在外。
三、依據大院 105 年 1 月 11 日總處給字第 1040056241 號回函所述
,大院認為歉難採行理由有三,一為導師職務加給非屬共
同支給之待遇項目,向未列計,可知只是在教師待遇條例
立法完成前的依循舊例,實在沒有必要繼續循舊例不列計
;次為政府財政負擔以及該年度未納入預算編列兩個原因

,此等財政認知與預算年度技術問題,相較於應該列入的
合理性,顯非 106 年度不可抗因素,理應排除。
四、綜上,基於兼職加給之法制完成、公教分途之事實、兼職
不同之衡平等因素,本會再次函請大院研議「106 年軍公
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時,高中職、國中、
國小、幼兒園導師加給納入 106 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
金發給基準,並自 106 年度開始發放,以符法治。
正本:行政院
副本: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立法委員辦公室、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本會自存 2017-09-18
15:44:10
理事長 張旭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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