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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涂淑惠 - 人事 | 2019-03-06 | 點閱數: 602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01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黃珮珍
傳真: 03-8235531
電話: 03-8227171 分機 304
電子信箱:apaja@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5 日
發文字號:府人訓字第 1080043485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維護政府形象及貫徹政府杜絕酒後駕車(以下簡稱酒駕)
之決心,請各機關加強宣導公務人員勿酒駕,若有違者應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相關規定予以考績
及懲處,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8 年 2 月 26 日部法二字第 10847466971 號書函辦
理。
二、鑒於近來酒駕傷及無辜民眾案件頻傳,造成自身與他人生
命、財產損害甚鉅,引發社會大眾非議。為事前防範公務
人員酒駕致人傷亡之不幸事件發生;並維護公務人員身心
及家庭之健全、強化自我管理及責任感,端正公務人員形
象,確保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謹慎勤勉之規定。各機關
應加強落實平時宣導教育及督導,請於內部公開集會、訓
練及其他相關場合宣導禁止酒駕,貫徹政府杜絕酒駕之決
心。
三、又以公務人員如有酒駕,並因之肇事,除違反行政秩序罰
及刑事法令外,各機關亦應依考績法相關規定覈實評定適

第 2 頁,共 3 頁
當之考績等次及課予相當之懲處,茲就現行考績法相關規
定及作法說明如下:
(一)考績法第 2 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
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考量部分機關對
於考績案件有未覈實考評情形,為符上開考績法立法
意旨,銓敘部前於 102 年 1 月 3 日以部法二字第
1023681986 號函請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並轉知所屬
機關略以,對於違法失職、涉及弊案或符合該函所附
一覽表(以下簡稱丙等條件一覽表)所定各該條件之
受考人,其考績等次不宜考列甲等,情節重大或確有
具體事證者,考績等次以考列丙等以下為宜。以該函
釋雖為行政指導性質,係作為各機關辦理所屬公務人
員考績之參考,惟酒駕行為造成社會影響甚鉅,如酒
駕之公務人員有丙等條件一覽表所定「言行失檢,損
害機關聲譽,有具體事證」之情形者,機關應本於考
績法立法意旨,衡量其全年工作績效表現、平時成績
紀錄及獎懲情形,覈實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
(二)考績法第 12 條暨其施行細則第 13 條相關規定,公務人
員如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或
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並有確
實證據等情事,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有違反紀律
或言行不檢,致損害公務人員聲譽,確實證據情形,
一次記一大過。是公務人員如有酒駕行為並因之肇
事,其符合上開考績法規所定條件,權責機關得予以
懲處。又各主管機關或各機關亦得依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視其業務特殊需要或業務
第 3 頁,共 3 頁
情形,對其所屬人員酒駕行為訂定記一大過、記過及
申誡之懲處標準,並依所定懲處標準課予行政責任。
(三)據上,以杜絕酒駕為政府之重大政令,公務人員如有
酒駕情事亦屬影響政府聲譽之行為,爰請各機關應確
實並加強宣導公務人員應以身作則、禁止酒駕,倘有
酒駕甚至肇事行為,各機關應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
損害程度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等,依前開考績法
相關規定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及課予相當之行政懲
處,俾維護政府及公務人員形象。
正本: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公立國
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副本:本府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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