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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涂淑惠 - 人事 | 2019-10-15 | 點閱數: 524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01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劉彥秀
電話: 03-8227171#304
傳真: 03-8235531
電子信箱: lyssiou@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 1080228953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銓敘部書函 ( 376550000A_1080228953_ATTACH1.pdf )


 

主旨: 關於中央選舉委員會已公告第 15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事 項,為貫徹各機關人員嚴守行政中立,請查照轉知依說明 事項辦理。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 108 年 10 月 9 日部法二字第 1084863110 號書函辦理。
二、 旨揭選舉公告業於本( 108 )年 9 月 12 日發布,並將於本年 11 月 18 日至 22 日受理第 15 任總統、副總統及第 10 屆立法委 員候選人登記之申請, 109 年 1 月 11 日辦理上開人員選舉投 票作業。各機關人員於選舉期間,應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
三、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及第 19 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 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次依中立法相關規 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 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基上,為確 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員於選舉期 間,除不得違反中立法之規範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 影響公務執行或以具銜方式,公開(包括於社群媒體)支持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又依中立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 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 立法禁止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四、 為利各機關對個案行為適法性之判斷,銓敘部已將中立法相 關釋示、問答集及違反中立法相關例示等登載於本部全球 資訊網(銓敘法規/銓敘法規釋例;服務園地/常見問題),供各界查參,併予敘明。
五、 隨函檢附銓敘部原書函 1 份。


 

正本: 本府縣長室、本府副縣長室、本府秘書長室、本府參議室、本府秘書辦公室、本府消費者保護官室、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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