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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涂淑惠 - 人事 | 2022-08-24 | 點閱數: 237

教育部 函
地址: 100217 臺北市中正區中山南路 5 號
承辦人:林子涵
電話: 02--7365936
電子信箱: joyce0220@mail.moe.gov.tw
受文者:花蓮縣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三)字第 1110080250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所詢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娩假與流產假相關疑
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11 年 8 月 12 日全教總法字第 1110000150 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第 1 項)女工分娩前
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
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4 星期。」次查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
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8 星期;妊娠 3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
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4 星期;妊娠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月流
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1 星期;妊娠未滿 2 個月
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 5 日。」嗣勞動部於
111 年 7 月 25 日以勞動條 4 字第 1110140681 號函釋略以,為利
母體調養恢復體力,上開產假最遲自分娩或流產之日起
算,惟女性受僱者當日勞務提供完成後始分娩或流產者,
得以分娩或流產之次日起算。
三、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因懷孕者,……
於分娩後,給娩假 42 日;懷孕滿 20 週以上流產者,給流產
假 42 日;懷孕 12 週以上未滿 20 週流產者,給流產假 21 日;
懷孕未滿 12 週流產者,給流產假 14 日。娩假及流產假應一
次請畢,……。」、同規則第 16 條規定:「本規則所規定假
期之核給,扣除例假日。……。」爰教師分娩或流產,原
則自事實發生後即請娩假或流產假。惟教師於下班後分娩
或流產者,得自次一工作日起請娩假或流產假。
四、茲教師雖亦為性別工作平等法適用對象,惟其娩假及流產
假係依教師請假規則核給一定「日數」(例假日無須請
假),與前開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
所定於分娩前後或自流產後起給予一定「期間」產假之計
算方式不同,尚非逕予適用前開勞動部 111 年 7 月 25 日函
釋,併敘。
正本: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副本:內政部、國防部、法務部、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
府、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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