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涂淑惠 - 人事 | 2017-09-11 | 點閱數: 817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01 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辛金玉
傳真: 03-8462776
電話: 03-8462860#231
電子信箱:ally@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8 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 1060167187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團體協約協商 SOP 及因應作為。(1060167187_Attach000.doc)
主旨:轉知教育部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教師工會團體協
約協商訴求之 SOP 作業流程圖及因應作為」1 份,請學校據
以憑辦,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9 月 1 日臺教師(三)字第 1060112116 號函
辦理。
二、有關教師工會提出團體協約協商之因應作為重點說明如下

(一)學校確認教師工會是否具有協商資格
1、當學校接獲教師工會提出團體協商要求時,應先確認
工會是否具有協商資格。
2、教師工會所提團體協約草案有明確載明適用特定對象
(包括職業、職務或地域)時,計算具有協商資格之
人數,則應以該適用對象為計算範圍,即教師工會之
會員受僱於學校之人數須逾適用特定對象(包括特定
職業、職務或地域等)人數二分之一。
3、倘對於工會協商資格發生疑義,為避免衍生勞資爭議
0
1060002641
■■■■■■1■06■/0■9/■08■■■
■■■■■■■
24
第 2 頁, 共 3 頁



,得向各地方勞動主管機關請求協助認定。
(二)落實通報機制
1、確認工會有協商資格後,應將工會所提協商版本函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知悉,並副知教育部。
2、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接獲學校通報時,須明確行政指導
、協助籌組協商團隊、函復學校事項之權責歸屬並提
醒學校應於教師工會提出協商書面通知之日起 60 日內
提出對應方案。
(三)籌組協商團隊
1、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義務協助學校籌組協商團隊,並
不得拒絕。
2、學校如考量協商事項須具全校一致性,不宜有工會會
員與非工會會員之差別待遇,可與工會表達無法達成
簽訂禁止搭便車條款。
3、在團體協約協商啟動前可邀請相關利害團體(如家長
團體、校長團體)召開籌備會議或會前會,取得共識,
俾利未來協商進行。
(四)強化勞政知能
1、為強化學校及協商團隊之勞政相關專業知能及協商談
判之訓練,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指派專人參與相關單
位辦理之團體協約知能研習培訓。
2、教育部定期召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因應團體協約工作
圈會議,邀請專家學者針對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面臨之團體協商議題,提供專業輔導諮詢建議。
(五)秉持誠信協商:學校應依團體協約法第 6 條規定,秉

持誠信協商原則進行協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並
須於接獲協商要求後 60 日內提出對應方案。
正本: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本府社會處、本府教育處 2017-09-08
15:46:01

:::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