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係依據本校「資訊安全政策」、「資訊安全管理規範」及「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制訂。
第二條 為有效管理無線網路資源,提供全校教職員生最佳的無線網路使用環境,特制訂本辦法。
第三條 全校無線網路使用者與相關人員均需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無線網路之使用,不得違反「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第二章 無線網路之使用
第五條 本校無線網路之主要使用對象為本校教職員及學生。
第六條 本校已加入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之校際無線網路漫遊計畫,凡屬於該計畫之成員學校人士,均可使用本校之無線網路。
第七條 訪客、廠商及其他校外人士若需使用本校之無線網路,須由相關單位提出申請,並填妥「無線網路校外人士帳號申請單」,核可後方得使用。
第八條 所有人員在第一次使用無線網路時,須以所使用之資訊設備之卡號 (MAC Address) 進行線上註冊及驗証程序,驗証通過後始得使用本校之無線網路。
第九條 本校學生、校際漫遊人士及其他校外人士限制只能使用一個資訊設備,若需更換資訊設備,必須重新進行註冊。重新註冊後,舊有資訊設備即無法使用本校之無線網路。
第十條 本校教職員得註冊多個資訊設備之使用權,唯第二個 (含) 以上之資訊設備註冊後,須經過電算中心之審核,核可後方能使用本校之無線網路。
第十一條 所註冊之資訊設備若連續六個月未上線,系統將自動清除該資訊設備之註冊資訊。爾後若需使用時,須重新進行註冊。
第十二條 無線網路流量管控方式另訂於「校園網路流量管理辦法」。
第三章 無線網路設備之管理
第十三條 為避免干擾無線網路之運作,校內不得私架無線網路基地台。
第十四條 各單位系所或教職員如欲提供個人之無線網路基地台供師生使用,須填妥「無線網路基地台相容性測試申請單」,向電子計算機中心提出申請。待確認不會干擾本校無線網路之運作時,始得進行架設。
第十五條 無線網路基地台不可對資訊設備進行 DHCP 之位址發放,所有 IP 位址統一由電子計算機中心網路管控設備發放之。
第四章 核定與發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資訊安全會議審議通過,呈請 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