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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業經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於105年4月14日訂定發布,檢附發布令、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總務處 / 2016-05-02 / 點閱數: 989

花蓮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 97001 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吳玟佳
傳真: 03-8235531
電話: 03-8227171#304
電子信箱: yunjiang@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 1050078682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普通
附件: 1 、發布令。 2 、條文。 3 、總說明。 4 、條文對照表。


 

主旨: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業經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於 105 年 4 月 14 日訂定發布,檢附發布令、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4 月 25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388072 號函辦理。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本府行政暨研考處除外)
副本: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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