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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總處)為落實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1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機構一案,請查照並依說明三辦理。

總務處 / 2016-06-01 / 點閱數: 987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01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吳玟佳
傳真: 03-8235531
電話: 03-8224526
電子信箱:yunjiang@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府人訓字第 1050068214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總處)為落實公務人員
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者,應於事發後 1 週內主動告知
服務機關人事機構一案,請查照並依說明三辦理。
說明:
一、依據人總處 105 年 4 月 7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376732 號函辦理

二、查人總處前於 102 年 6 月 21 日以總處培字第 1020038648 號函
,請各機關於內部公開集會、新進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場
合廣為宣導「酒後不開車」,並建立酒駕零容忍觀念,嗣
行政院於 102 年 7 月 16 日以院授人培字第 1020041705 號函訂
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其
中公務人員如酒後駕車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發後 1 週
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以違反公
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誠實之義務規定,予以懲處。
三、依監察院 105 年 3 月 15 日院台業五字第 1050700764 號函致行
政院, 103 年度公務人員及現役軍人於發生酒駕違規或肇
事情形後,仍有未主動通報(回報)之情事,致酒後駕車

或肇事之違規行為仍未能有效遏止,並請行政院落實執行
上開規範。為避免公務人員酒後駕車,請本府各處、各鄉
鎮市公所、各鄉鎮市民代表會及所屬機關學校於公開集會
、訓練活動或其他相關場合重申酒駕處理原則,提醒公務
人員如有違規酒駕情事,務必主動告知其服務機關人事機
構。
正本: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
體育實驗高級中學、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副本: 2016-04-13
1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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