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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21條、第23條及第24條之1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105年5月11日修正公布;檢附修正條文1份;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244期,請查照。

總務處 / 2016-06-14 / 點閱數: 1031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01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徐于媞
傳真: 03-8235531
電話: 03-8224500
電子信箱:shiubobo@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7 日
發文字號:府人福字第 1050106554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1 、原函。 2 、修正條文。(1050106554_Attach002.pdf 、 1050106554_Attach003.
pdf)
主旨: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第 21 條、第 23 條及第 24
條之 1 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民國 105 年 5 月 11 日修正公布
;檢附修正條文 1 份;上開修正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
7244 期,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 105 年 5 月 19 日部退三字第 1054105319 號函辦理
,並抄附原函及旨揭修正條文各乙份。
二、各機關學校辦理退休或資遣案,應注意依本次新修正退休
法第 21 條第 1 項增訂第 5 款及第 6 款規定,公務人員如有「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第一審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
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中」之情形者,均不得受理其資遣或退
休之申請案;所稱退休,包括自願、屆齡及命令退休均屬
之。目前業已審定但退休生效日期在 105 年 5 月 13 日(含)以
後之退休案,或已報送未審定之資遣或退休案,如當事人
有上開退休法第 21 條第 1 項新增第 5 款及第 6 款事由者,應即
報府俾以辦理後續相關作業。
三、請函知所屬退休人員(包含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及月退休
金人員),自 105 年 5 月 13 日起,如有修正後退休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5 款規定之再任情形者,應即依退休法施行
細則第 42 、 43 條規定,主動通知原服務機關確認須否停發
月退休金或停辦優惠存款;適用過渡期之人員,如選擇繼
續任職者,亦應於 105 年 8 月 13 日(含)起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及優惠存款利息。各機關學校於確認該退休人員有應停發
月退休金或停辦優惠存款之情形時,應即通知本府、公務
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及臺灣銀行,停止發給月退
休金或優惠存款利息,至其原因消滅後恢復之;並自行列
管退休人員再任情形。
四、配合修正後退休法第 23 條、第 24 條之 1 規定,請各機關學
校清查所屬退休人員是否有「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
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或「因案(不限涉案
罪刑類別及刑度)被通緝」,或「在職期間涉犯貪瀆罪而
先行退離,於 105 年 5 月 13 日以後經判決確定」之情形,請
自行列管並於 105 年 7 月 1 日前將列管名冊報府憑辦(無則免
報)。
正本:花蓮縣議會、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
會、花蓮縣立體育實驗高級中學、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 201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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