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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鎮為辦理訂於107年 11月24日投開票之第18屆縣長等地方選舉暨107年度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選務作業人力需要,敬請貴單位鼓勵所屬員工踴躍參與投開票所工作詳如說明,請 查照。

總務處 / 2018-06-25 / 點閱數: 789

花蓮縣鳳林鎮公所 函
地址: 97541 花蓮縣鳳林鎮光華路 124 號
承辦人:賴政宏
傳真: 03-876-2469
電話: 03-876-2771#162
電子信箱:psta2008@gmail.com
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發文字號:鳳鎮民字第 1070008068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名冊。(1070008068_Attach000.doc)
主旨:本鎮為辦理訂於 107 年 11 月 24 日投開票之第 18 屆縣長等地
方選舉暨 107 年度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選務作業人力需要,
敬請貴單位鼓勵所屬員工踴躍參與投開票所工作詳如說明
,請 查照。
說明:
一、本次協同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案,每個投票所需增加四至
六名人員,本所為期地方選舉與全國性公投案皆能順利進
行,函請貴單位惠予人力支援與推薦。
二、依選罷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投票所工作人員得申請在工
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其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
鳳林鎮)。基此,各選務作業中心於遴派工作人員時,儘
量將其分派至與戶籍地屬同一選區之投開票所,或儘量接
近戶籍地之投開票所;另主任管理員得斟酌於投票人數較
少之時段,給予工作人員 30 分鐘至 1 小時時間,使得往返
戶籍地投票所投票。主任管理員可於投票人數較少之時段
,由資深之管理員暫代 或請鄉鎮選務作業中心派員代理,
在不影響投開票所作業原則下,往返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三、本次地方選舉與公投案,請鼓勵員工參與投開票所工作,
有關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相關權利、義務說明如下:
(一)權利:
1、補假 1 天。
2、獎勵額度(參考上次合併選舉之額度,中央選舉委員
會選舉後另核定之。依規定屬專案敘獎,不列入機關
敘獎額度):
(1)主任管理員:記功 2 次。
(2)主任監察員:記功 1 次。
(3)管理員:嘉獎 2 次。
(4)監察員:嘉獎 2 次。
3、工作津貼
(1)主任管理員: 3,800 元整。
(2)主任監察員: 3,200 元整。
(3)管理員: 2,600 元整。
(4)監察員: 1,800 元整。
(5)警衛人員: 2,600 元整。
(二)義務:依選罷法第 60 條規定,上開人員可憑通知函向
服務機關辦理公假手續參加本縣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
習。
四、旨揭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召募期間,自即日起至 8 月 15
日止,請將推薦人員資料依其意願或戶籍地送交本所作業

正本: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縣各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花蓮縣 97 年度重點
部落
副本:本所民政課 2018-06-25
11:4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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