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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網管 - 總務 | 2024-05-09 | 點閱數: 50

img 花蓮縣長良國民小學場地租借管理規則

109.04.24訂定

113.03.11修訂

113.03.19臨時校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第二條   校園開放範圍為圖書館、綜合球場、風雨操場、電腦及專科教室、普通教室。

第三條  校園租借之許可範圍及程序為:

(一)本校場地之開放使用以從事學校教育活動、體育活動、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動及其他有關教育、文化等公益活動為限。

(二)一般民眾於本校公告之特定時間內,於校內從事個別休閒活動者,免經申請。凡機關團體合於使用原則者得向本校申請租用。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不得為營業行為。但經學校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前項申請應填具租用申請書,於租用七日前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經核准並簽訂場地租用契約後,三日內繳納場地租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逾期未繳交前述費用者,廢止其許可。

(四)前項場地租用費包括水電費及場地使用管理維護費(如附表)。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校得拒絕其進入校園,或請其離去,如不聽從管理人員指揮,必要時將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與處理:

(一)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二)流動攤販及推銷物品者。

(三)聚眾鬥毆及吵鬧者。

(四)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

(五)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場地者。

(六)隨意張貼廣告、標語或違反公序良俗不雅內容污損校園環境。

(七)攜帶牲畜、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學校者。

(八)其他影響校園安全之行為。

第五條  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場地使用費,但仍應依照場地使用費百分之五十繳納水電費。

1、政府舉辦慶典或國定紀念日活動。

2、本府及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或大專院校,辦理教育性之競賽、表 演、研(講)習活動。

3、場地所在社區舉辦社區文教、體育性活動。

前項第 1 、 2 款,得依據借用單位實際編列預算繳納。

第六條  租用本校場地,應遵守下列使用原則:

(一)能遵守校方規定,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或妨礙學校觀瞻。

(二)能負責會場秩序安全並不影響學校及周邊鄰居安寧。

(三)不違背國家法令及社會善良風俗。

(四)不供作營業牟利活動或轉租變相提供他人使用或做有危險性之表演。

(五)室內場地不得抽菸、吸菸、吃檳榔及嚼口香糖。

(六)會後應立即清理場地,處理垃圾、收拾桌椅,與活動有關之器材依規定歸位。

第七條 違反本校租用使用原則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立即終止借用,並不得要求退費。

第八條 本校場地內之各種設施非經同意不得任意移動或擅自張貼海報、紙張等,如有毀損建物、器具、設備應負責賠償或修復。

第九條  為維護跑道操場,凡是各種車輛或足以損壞跑道面之設備均不得進入。

第十條  申請租用本校場地,在約定使用時間內,無論使用與否,所繳納之各項用,除因天災或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或遇重大活動及有關單位重要集會,致申請人無法使用外,概不退還。

第十一條  租用本校場地,如有康樂活動等之表演時,必須穿著整齊服裝,不得有妨害民俗風化等表演。

第十二條   承租人(單位)於使用結束後,保證負責立即清理現場並恢復原狀。經校方管理人員檢查合格後,退還保證金。未清理完成或修復損毀者,本校得用保證金請人清理、修復,保證金不足時,本校得向承租人(單位)追償,承租人(單位)不得有異議,日後本校得不再出借予該承租人(單位)。

第十三條  學校場地因特殊事由無法出借時,應於使用前五日通知申請人改期並無息退還所 繳費用,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或請求任何賠償。申請人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後,無法如期使用,應於使用前三日申請改期或退款,逾期未申請者,已繳納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附表、開放範圍與租借費用:

場地類別

收費基準

(新台幣:元)

 備註

圖書館

2000

1.使用收費係以單位時段 4 小時為計算單位。超過 4 小時者,得以每小時計算費用,不足 1 小時者,以 1 小時計(每 1 小時收費以單位時段收費標準除以 4 計收)。

2.凡使用場地需預演或預先練習者,依第二款規定辦理。

3.保證金收取,為場地使用費二分之一,於場地使用完畢檢查完好後無息發還。

4.定期定時使用之團體以 1 小時打 8 折之費用收取。

5.社區運動團體清晨或夜間定期定時使用戶外場地,向學校申請使用,學校得依據實際使用情形酌收費用。

6.左表為場地費,水電費與設備使用費一天酌收 500 元,半天酌收 250 元。

綜合球場、風雨操場

2000

電腦及專科教室

2000

普通教室

400

  1. 服務管理單位:

受理單位:花蓮縣長良國民小學 總務處

地 址:花蓮縣玉里鎮長良里 163 號

電話(TEL): 03-8801171

傳真(FAX):03-8801265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kalang1994@gmail.com

  1. 申請登記使用注意事項:

(一)團體活動預約:

  1、申請活動之團體,須有一人為責任使用人(年滿 20 歲),並代表提出申請。

  2、高中(職)以下學生團體,須提出學校課外活動組之同意證明文件;國中、小學之學生團體,須由學校老師擔任責任使用人。

  3、責任使用人於活動期間,須在場負責團體成員活動安全之維護工作。

  (二)離校:

  1、活動結束時,應自行清理所使用區域之環境。

  2、垃圾請自備垃圾袋處理,並自行打包攜帶離校。

  3、離校前,應由責任使用人通知現場管理人員檢視,並經管理人員同意後離校負責團體成員一切活動安全,與按照場區各項之規定使用。

  1. 收費相關注意事項:

  (一)申請人填資料即可。

  (二)相關收費由本校開立收據。

  (三) 離場前,通知值勤人員到場,確認場地已復原,請持收據,現場退還保證金。

  1. 使用注意事項:

  (一)本校不代理任何用品租借。

  (二)禁止在風雨操場搭營火,以免破壞水泥地。

  (三)本校禁止烤肉、禁止露營。

  (四)本校園全面禁菸,禁止營火及燃放炮竹、煙火等危險物品。

  (五)請維持校園整潔,並愛惜校園內設施。

  (六)請勿任意開啟非租借處之門窗。

  (七)租借期間嚴禁任何違法或危險行為。

  (八)如遇氣候影響,本校須關閉暫停使用時,應遵守管理人員之通知,迅速離場。

  (九)如有毀損學校設施,須照價賠償。

  (十)若有違反學校規定事項,學校得取消其場地使用資格,並勒令離開學校。

備註:有關本校場地租用注意事項,將視實際需要隨時修正,並於穿堂公布之。

  

承辦人:宋家珍              總務主任:宋家珍              校長:張乃千

花蓮縣長良國民小學租借場地申請表

申請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地址

電話

手機

人數

                                 

交通工具

  自行車         輛

    機車         輛

    汽車         輛

租借場地

  

                              

租借日期

         年月日起月日止

注意事項

(一)本校不代理任何用品租借。

(二)禁止在風雨操場搭營火,以免破壞水泥地。

(三)禁止烤肉、禁止露營。

(四)本校園全面禁菸,禁止營火及燃放炮竹、煙火等危險物品。

(五)請維持校園整潔,並愛惜校園內設施。

(六)請勿任意開啟非租借處之門窗。

(七)租借期間嚴禁任何違法或危險行為。

(八)如遇氣候影響,本校須關閉暫停使用時,應遵守管理人員之通知,迅速離場。

(九)如有毀損學校設施,須照價賠償。

(十)若有違反學校規定事項,學校得取消其場地使用資格,並勒令離開學校。

收費標準

(一)申請人填資料即可。

(二)相關收費由本校開立收據。

(三) 離場前,通知值勤人員到場,確認場地已復原,請持收據,現場退還保證金。

收費金額

                                  

此致

花蓮縣長良國民小學

申請人:                                (責任使用人簽名)

花蓮縣長良國民小學租借場地申請-保證金收據

繳款人:

    金額:新台幣___________元整

※離場前,通知值勤人員到場,確認場地已復原,請持本收據,現場退還保證金。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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