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長良國民小學場地租借管理規則
109.04.24訂定
113.03.11修訂
113.03.19臨時校務會議訂定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第二條 校園開放範圍為圖書館、綜合球場、風雨操場、電腦及專科教室、普通教室。
第三條 校園租借之許可範圍及程序為:
(一)本校場地之開放使用以從事學校教育活動、體育活動、有益身心健康之活動及其他有關教育、文化等公益活動為限。
(二)一般民眾於本校公告之特定時間內,於校內從事個別休閒活動者,免經申請。凡機關團體合於使用原則者得向本校申請租用。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不得為營業行為。但經學校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前項申請應填具租用申請書,於租用七日前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經核准並簽訂場地租用契約後,三日內繳納場地租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使用,逾期未繳交前述費用者,廢止其許可。
(四)前項場地租用費包括水電費及場地使用管理維護費(如附表)。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校得拒絕其進入校園,或請其離去,如不聽從管理人員指揮,必要時將請轄區警察人員協助取締與處理:
(一)酗酒或精神異常者。
(二)流動攤販及推銷物品者。
(三)聚眾鬥毆及吵鬧者。
(四)破壞公物及其他不法行為者。
(五)未經許可隨意進入未開放使用場地者。
(六)隨意張貼廣告、標語或違反公序良俗不雅內容污損校園環境。
(七)攜帶牲畜、危險物及違禁品進入學校者。
(八)其他影響校園安全之行為。
第五條 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場地使用費,但仍應依照場地使用費百分之五十繳納水電費。
1、政府舉辦慶典或國定紀念日活動。
2、本府及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或大專院校,辦理教育性之競賽、表 演、研(講)習活動。
3、場地所在社區舉辦社區文教、體育性活動。
前項第 1 、 2 款,得依據借用單位實際編列預算繳納。
第六條 租用本校場地,應遵守下列使用原則:
(一)能遵守校方規定,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或妨礙學校觀瞻。
(二)能負責會場秩序安全並不影響學校及周邊鄰居安寧。
(三)不違背國家法令及社會善良風俗。
(四)不供作營業牟利活動或轉租變相提供他人使用或做有危險性之表演。
(五)室內場地不得抽菸、吸菸、吃檳榔及嚼口香糖。
(六)會後應立即清理場地,處理垃圾、收拾桌椅,與活動有關之器材依規定歸位。
第七條 違反本校租用使用原則者,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立即終止借用,並不得要求退費。
第八條 本校場地內之各種設施非經同意不得任意移動或擅自張貼海報、紙張等,如有毀損建物、器具、設備應負責賠償或修復。
第九條 為維護跑道操場,凡是各種車輛或足以損壞跑道面之設備均不得進入。
第十條 申請租用本校場地,在約定使用時間內,無論使用與否,所繳納之各項用,除因天災或人力不可抗拒之事故或遇重大活動及有關單位重要集會,致申請人無法使用外,概不退還。
第十一條 租用本校場地,如有康樂活動等之表演時,必須穿著整齊服裝,不得有妨害民俗風化等表演。
第十二條 承租人(單位)於使用結束後,保證負責立即清理現場並恢復原狀。經校方管理人員檢查合格後,退還保證金。未清理完成或修復損毀者,本校得用保證金請人清理、修復,保證金不足時,本校得向承租人(單位)追償,承租人(單位)不得有異議,日後本校得不再出借予該承租人(單位)。
第十三條 學校場地因特殊事由無法出借時,應於使用前五日通知申請人改期並無息退還所 繳費用,申請人不得提出異議或請求任何賠償。申請人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後,無法如期使用,應於使用前三日申請改期或退款,逾期未申請者,已繳納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附表、開放範圍與租借費用:
場地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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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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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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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球場、風雨操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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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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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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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受理單位:花蓮縣長良國民小學 總務處
地 址:花蓮縣玉里鎮長良里 163 號
電話(TEL): 03-8801171
傳真(FAX):03-8801265
電子郵件地址(e-mail): kalang1994@gmail.com
(一)團體活動預約:
1、申請活動之團體,須有一人為責任使用人(年滿 20 歲),並代表提出申請。
2、高中(職)以下學生團體,須提出學校課外活動組之同意證明文件;國中、小學之學生團體,須由學校老師擔任責任使用人。
3、責任使用人於活動期間,須在場負責團體成員活動安全之維護工作。
(二)離校:
1、活動結束時,應自行清理所使用區域之環境。
2、垃圾請自備垃圾袋處理,並自行打包攜帶離校。
3、離校前,應由責任使用人通知現場管理人員檢視,並經管理人員同意後離校負責團體成員一切活動安全,與按照場區各項之規定使用。
(一)申請人填資料即可。
(二)相關收費由本校開立收據。
(三) 離場前,通知值勤人員到場,確認場地已復原,請持收據,現場退還保證金。
(一)本校不代理任何用品租借。
(二)禁止在風雨操場搭營火,以免破壞水泥地。
(三)本校禁止烤肉、禁止露營。
(四)本校園全面禁菸,禁止營火及燃放炮竹、煙火等危險物品。
(五)請維持校園整潔,並愛惜校園內設施。
(六)請勿任意開啟非租借處之門窗。
(七)租借期間嚴禁任何違法或危險行為。
(八)如遇氣候影響,本校須關閉暫停使用時,應遵守管理人員之通知,迅速離場。
(九)如有毀損學校設施,須照價賠償。
(十)若有違反學校規定事項,學校得取消其場地使用資格,並勒令離開學校。
備註:有關本校場地租用注意事項,將視實際需要隨時修正,並於穿堂公布之。
承辦人:宋家珍 總務主任:宋家珍 校長:張乃千
花蓮縣長良國民小學租借場地申請表
申請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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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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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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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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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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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數 |
人 |
交通工具 |
自行車 輛 機車 輛 汽車 輛 |
租借場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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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日期 |
年月日起月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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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
(一)本校不代理任何用品租借。 (二)禁止在風雨操場搭營火,以免破壞水泥地。 (三)禁止烤肉、禁止露營。 (四)本校園全面禁菸,禁止營火及燃放炮竹、煙火等危險物品。 (五)請維持校園整潔,並愛惜校園內設施。 (六)請勿任意開啟非租借處之門窗。 (七)租借期間嚴禁任何違法或危險行為。 (八)如遇氣候影響,本校須關閉暫停使用時,應遵守管理人員之通知,迅速離場。 (九)如有毀損學校設施,須照價賠償。 (十)若有違反學校規定事項,學校得取消其場地使用資格,並勒令離開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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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
(一)申請人填資料即可。 (二)相關收費由本校開立收據。 (三) 離場前,通知值勤人員到場,確認場地已復原,請持收據,現場退還保證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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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金額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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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花蓮縣長良國民小學 申請人: (責任使用人簽名) |
花蓮縣長良國民小學租借場地申請-保證金收據
繳款人:
金額:新台幣___________元整
※離場前,通知值勤人員到場,確認場地已復原,請持本收據,現場退還保證金。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