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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業經行政院修正,並自108年11月4日生效,檢送修正條文及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總務處 / 2019-11-11 / 點閱數: 648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01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劉彥秀
電話: 03-8227171#304
傳真: 03-8235531
電子信箱: lyssiou@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 1080245976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 376550000A1080245976_129_ATTACH1.pdf 376550000A1080245976_129_ATTACH2.pdf 376550000A1080245976_129_ATTACH3.pdf 376550000A1080245976_129_ATTACH4.pdf )


 

主旨: 「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業經行政院修正,並自 108 年 11 月 4 日生效,檢送修正條文及對照表各 1 份,請查照。
說明: 依據行政院 108 年 11 月 4 日院授人培字第 1080047086 號函辦理。(附原函及其附件)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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