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12 月 27 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 1110180894 號函辦理。
二、旨案計畫相關期程調整及辦理事項說明如下:
(一)申請條件: 111 年度完成閩南語或客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 級以上考試報名。
(二)111 年第 2 梯次補助經費申請期程:至 112 年 1 月 20 日止, 請貴局(府、校)檢附完成核章之第 2 梯次補助經費申請 表等相關資料逕送本府辦理補助經費申請。
三、本案係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公立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含各校國中部與國小部)及國立中小學(含各校國中 部與國小部)編制內現職教師(含長期代理(代課)教師及 經貴局(府、校)薦派參與之代理(代課)教師並完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