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黃俊傑 電話: 03-8221794 傳真: 03-8235531 電子信箱: ca5477@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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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 1100116114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書函、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九條修正條文、勞動部函、勞動部令 ( 376550000A_1100116114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00116114_ATTACH2.pdf 、 376550000A_1100116114_ATTACH3.pdf 、 376550000A_1100116114_ATTACH4.pdf ) |
主旨: | 有關勞動部修正發布「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9 條一案,請查照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0 年 6 月 11 日總處培字第 1100024428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 1 份。 |
二、 |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受僱者在子女滿 3 歲前,如有少於 6 個月育嬰留職停薪之需求亦可提出申請,惟每次仍不得少於 30 日;少於 6 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以 2 次為限。 |
(二) | 本次修正之條文,自 110 年 7 月 1 日施行。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