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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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7 日
發文字號:府人訓字第 1060042054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附件。(1060042054_Attach000.pdf)
主旨:公務人員於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無公務人員撫卹法
施行細則第 12 條所定交通違規情事,得由服務機關覈實核
給公假;所稱上下班途中之認定,依同細則第 10 條相關規
定認定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部 106 年 2 月 24 日部法二字第 10641978311 號令辦
理。
二、本案附表所列及銓部歷次函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 10
6 年 2 月 24 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
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
公報)
副本:本府人事處 2017-03-07
16:37:21
1060000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