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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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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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 1120239199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第 16 屆總統、副總統及第 11 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將屆,重申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之原則,請查照轉知並依說明辦理。 |
說明: |
一、 | 按中央選舉委員會業於本( 112 )年 9 月 12 日及同年 11 月 7 日發布旨揭選舉之公告,並於同年 11 月 20 日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請各機關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確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相關規定嚴守行政中立。 |
二、 |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6 條及第 20 條規定,公務員應謹慎勤勉,且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次依中立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利用職權或動用行政資源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亦不得要求他人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基上,為確保依法行政、執行公正及政治中立,公務人員於公職人員選舉辦理期間,除不得違反中立法之規範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公職候選人。另依中立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長官(含政務人員及民選首長)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中立法禁止之行為,以維政府機關行政中立之公正形象。 |
三、 | 為利各機關對個案行為適法性之判斷,銓敘部已將中立法相關釋示及問答集登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服務園地/文件典藏/銓敘法規釋例彙編;服務園地/常見問題/法規司)供各界查參;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亦將行政中立電子書登載於全球資訊網(培訓發展業務/行政中立與公務倫理訓練及宣導/行政中立電子書),併予敘明。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