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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03-88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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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涂淑惠 - 人事 | 2026-06-02 | 點閱數: 21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陳冠勛
電話: 03-8227171#306.307
電子信箱: chen306307@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5 年 6 月 2 日
發文字號: 府人福字第 1150104005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 376550000A_1150104005_ATTACH1.pdf )

 

主旨: 有關銓敘部檢送該部 115 年 5 月 27 日部退三字第 11559659241 號令影本 1 份,轉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銓敘部 115 年 5 月 27 日部退三字第 1155965924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及附件 1 份)。
二、 依旨揭令釋規定,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 7 條第 4 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或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個人專戶制退撫法)第 10 條第 3 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或遞延 3 年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上開繳費年資,得併計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年資。
三、 茲就旨揭令釋涉及退撫基金費用繳付之相關執行事項,說明如下(退撫儲金費用繳付事項請逕參說明五):
(一) 適用對象及繳付、補繳退撫基金費用規定:
1、 旨揭令釋發布後,始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者(下稱一類人員),應於申請留職停薪時填具「公務人員育嬰 (孫)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費用選擇書」(以下簡稱選擇書)(如原函附件)選擇是否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或遞延 3 年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後,交服務機關彙辦;一經選擇,不得變更。
2、 旨揭令釋發布前業依法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且於旨揭令釋發布後尚未回職復薪者(下稱二類人員),應於旨揭令釋發布日起 3 個月內填具選擇書交服務機關,就該段留職停薪之全部年資選擇停止繳付或全額負擔並繼續繳付或遞延 3 年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一經選擇,不得變更。
3、 旨揭令釋發布前曾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並回職復薪者(下稱三類人員),得於旨揭令釋發布日起 3 個月內填具選擇書交服務機關,申請就該段留職停薪年資,全額負擔一次繳付退撫基金費用,無遞延繳付規定之適用。
(二) 申請程序及繳費期限:
1、 一類人員:
(1) 應由服務機關隨案向當事人說明相關規定並請其填 具選擇書,選擇於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 基金費用或停止繳付;選擇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 者,依退撫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 得選擇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繼續繳付退撫基 金費用或「遞延 3 年」繳付。
(2) 選擇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繼續繳付退撫基金 費用者,其應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應按月交由服 務機關併同其他參加退撫基金人員之退撫基金費用,一併繳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局(以下 簡稱基管局)。另依銓敘部 106 年 8 月 18 日部退三字第 1064252334 號函規定,各機關現職人員應按月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基管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均應於當月 10 日前彙繳基管局委託之金融機構。爰若遇 10 日以後始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案件而未及於當月 10 日前完成報繳作業時,當月應繳納之退撫基金費用均併入次月再行繳納。
(3) 選擇「遞延 3 年」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
甲、 依退撫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4 項規定及立法意旨,得自留職停薪之日起算 3 年期滿時,開始繳付遞延之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上述「遞延 3 年」採按月計算。舉例:某甲奉准自 115 年 7 月 1 日至 116 年 12 月 31 日止育孫留職停薪,如選擇遞延 3 年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其 115 年 7 月份應繳付之全額退撫基金費用,應於 118 年 7 月繳清; 115 年 8 月應繳付之全額退撫基金費用,應於 118 年 8 月繳清,以此類推。
乙、 於遞延 3 年期滿前,遞延繳付人員自願提前繳付 時,依退撫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5 項規定與立法意 旨,僅得一次繳清遞延之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不 包含尚未發生遞延月份之退撫基金費用),交由 服務機關併同其他參加退撫基金人員之退撫基金 費用,一併繳付基管局。至尚未發生遞延月份之退撫基金費用,仍應按前開遞延 3 年繳付作業規 定辦理。
2、 二類人員:應由服務機關立即將相關規定轉知當事人並請其於旨揭令釋發布日起 3 個月內填具選擇書,就該段留職停薪全部年資,選擇繼續繳付或停止繳付退撫基金費用;選擇繼續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者,應將該段留職停薪起日至繳付當月之退撫基金費用,一次全額交由服務機關併入現職人員當月應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完成報繳作業,未及於當月 10 日前完成報繳作業時,併入次月再行繳納,其後即應隨同現職人員按月彙繳;上開費用亦得選擇遞延 3 年繳付,並依「說明二-(二)-1-(3)」程序辦理。
3、 三類人員:應由服務機關立即將相關規定轉知當事人,請其於旨揭令釋發布日起 3 個月內,確認是否就旨揭令釋發布前育 孫留職停薪之全部年資,申請全額負擔一次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如是,應請其填具申請書並將應繳費用一次全額交由服務機關併入現職人員當月應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完成報繳作業。
四、 前開說明未盡事項,應依退撫法第 7 條第 4 項、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銓敘部 106 年 8 月 18 日部退三字第 1064252334 號函及 110 年 4 月 21 日部退三字第 1105338471 號函等有關規定辦理。
五、 另查旨揭令釋發布前,尚無適用個人專戶制退撫法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至旨揭令釋發布後,適用個人專戶制退撫法人員擬就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申請全額按月繼續繳付或遞延 3 年繳付退撫儲金者,應逕依個人專戶制退撫法第 10 條第 3 項、同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及銓敘部 112 年 8 月 8 日部退三字第 1125596232 號函等有關規定辦理。
六、 銓敘部 110 年 12 月 8 日部退三字第 1105407881 號電子郵件及歷次解釋與本令釋未合部分,自旨揭令釋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人事處 (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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