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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涂淑惠 - 人事 | 2016-11-10 | 點閱數: 669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01 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謝博宇
傳真: 03-8235531
電話: 03-8227171 分機 306
電子信箱:badizsony@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發文字號:府人福字第 1050207783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1 月 2 日總處給字第 10500574332 號函。(1050207783_A
ttach000.pdf)
主旨:各機關加班費、獎金之發給,應確依相關法律(規)及行政
院訂頒或核定之支給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11 月 2 日總處給字第 105005
74332 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立法院第 9 屆第 2 會期第 8 次會議江委員永昌書面專案質詢
提及「部分機關首長剋扣機關查緝獎金、工作獎勵金、加
班款項等,以作為部門公積金,更甚者,可能淪為首長個
人小金庫。機關人員工作獎勵金、查緝獎金、加班費等,
絕對不可作為部門公積金或是首長個人小金庫,這不但可
能已觸犯相關法律,也對於公務人員個人權益造成嚴重損
害」一節,請各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未依規定
支給等相關違失,將依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正本: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
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
副本: 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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