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涂淑惠 - 人事 | 2021-09-28 | 點閱數: 443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陳香茹
電話: 03-8462860#223
傳真: 03-8462776
電子信箱: trshiang@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 1100193900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國教署函 ( 376550000A_1100193900_ATTACH1.pdf )

 

主旨: 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就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 7 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第 3 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9 月 2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121003 號函辦理。
二、 考量隔離治療之無症狀或輕症個案,於符合解除隔離治療條件解除隔離治療後,依地方主管機關之規定至指定處所隔離,並由地方主管機關開立指定處所(居家)隔離通知書,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所定居家隔離均係受處分者依法配合防疫措施,爰得依該規定請防疫隔離假。
三、 勞動部製作防疫隔離假相關 QA(網址: https://www.mol.gov.tw/topic/44761/44890/44922/),請參閱。

 

正本: 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縣各私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副本: 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