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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涂淑惠 - 人事 | 2017-01-18 | 點閱數: 993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函
地址: 10452 臺北市中山區民權西路 27 號 2 樓
承辦人:蘇惠櫻
電話: 02-2585-7528
傳真: 02-2585-7559
電子信箱:nftu@nftu.org.tw
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全教總法字第字第 1060000017 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附件一 全教總 106 年 1 月 13 日新聞稿附件二 中央廣播電台 106 年 1 月 13 日新聞頻道
新聞報導(0000017A00_ATTCH1.pdf 、 0000017A00_ATTCH2.pdf)
主旨:檢送國教署人員回應本會爭議教師按規定給假期間其導師
加給扣減一事之報導,請查照惠辦。
說明:
一、本會於 1 月 13 日召開「教師待遇條例通過一年半,職務加給
支領規定仍有差別待遇,全教總譴責行政部門漠視國會,要求立
刻依法補正」記者會,訴求:『教師待遇條例終於在 2015 年 5 月 22
日完成三讀,按照國會三讀通過的版本,導師與主管職務者之加
給,均已明訂為「職務加給」,既然同為職務加給,教師擔任導
師與兼任主管職務之權利義務,即應有一致標準。』,『全教總
要求三種職務加給,給假期間,被代理人職務加給的扣減,均應
依教師請假規則相關規定辦理。』,本會當日新聞稿如附件一。
二、據中央廣播電台 1 月 13 日於電子媒體所揭露新聞報導,教育
部針對本會記者會之訴求回應,節錄如下:『至於全教總批評教
育部去函學校要求導師若請假必須扣錢一事,邱東坡澄清是全教
總誤會了,既然導師費已經成為法定「職務加給」,只要老師依
規定請假,並不會扣導師費。』,該新聞報導詳參附件二。

三、關於教師依規定請假,給假期間其導師加給與特殊教育加給
之扣減,敬請貴校依國教署權責管理業務人員之回應,並遵守教
師待遇條例立法意旨,按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教師請假未
達扣薪給之態樣,不應扣減其導師加給與特殊教育加給。
正本:全國各中小學
副本:立法委員張廖萬堅國會辦公室(含附件)、全教總會員工會(含附件)、本會自存(
含附件) 2017-01-17
10:29:02
理事長 張旭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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