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涂淑惠 - 人事 | 2017-02-10 | 點閱數: 791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01 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吳玟佳
傳真: 03-8235531
電話: 03-8227171#304
電子信箱:yunjiang@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3 日
發文字號:府人訓字第 1060021190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中國大陸機場轉機至其他國
家或地區,無論屬入境轉機或不入境之過境轉機,自 106
年 1 月 26 日起均須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106 年 1 月 26 日陸法字第 1050401010
號函辦理。
二、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
條例)第 9 條及內政部訂(函)頒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
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
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
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以下簡稱
作業要點),對於公務員赴陸分別訂有相關管理規定,公
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應經內政部(或內政部
審查會)許可或向所屬機關(構)報准,合先敘明。
三、案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於 105 年 11 月 10 日邀集相關機關召
開「研商公務員赴陸轉機是否應經許可或報准事宜」會議
,會議結論略以:

(一)中國大陸機場屬兩岸條例第 2 條所規定之「大陸地區
」及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所稱「中共控制之地區」
之涵蓋範圍。
(二)衡酌兩岸條例第 9 條之規定及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之
立法本旨,公務員無論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
或「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皆應屬兩岸條例第 9
條所稱「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據此,赴陸前均須
依兩岸條例第 9 條、前開許可辦法及作業要點規定申
請許可或報准。
正本: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
體育實驗高級中學、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主管辦公室、本府各處(除本
府行政暨研考處外)
副本: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 2017-02-09
11:23:49

:::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