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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涂淑惠 - 人事 | 2017-03-01 | 點閱數: 913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 函
地址: 10452 臺北市中山區民權西路 27 號 2 樓
承辦人:蘇惠櫻
電話: 02-2585-7528
傳真: 02-2585-7559
電子信箱:nftu@nftu.org.tw
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全教總法字第 1060000078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關於國民中小學教師申請介聘條件,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
務滿六學期以上,實際服務之期間計算內涵應包含服兵役
及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請查照惠復。
說明:
一、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業於 104
年 2 月 24 日與 104 年 3 月 23 日修正,教師申請介聘條件修正為除離島
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另有規定外,應
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該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五年八月一日施行;依據 104 年 2 月 24 日修正為六學期之立法理由
,係參考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第二條第三項第一
款規定,爰修正序文,明定教師需在同一學校服務滿六學期以上
始得申請介聘,合先敘明。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受僱者依前七
條之規定為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按前七條為第十四條至
第二十條,第十六、十七條為規範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第
二項)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
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三、次查【106 學年度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作業問答集】Q
2 :有關申請介聘教師應符合「於現職服務學校實際服務滿 3 年」
之規定,因服兵役或育嬰辦理留職停薪年資得否採計?其說明如
下:「Q2 :服兵役辦理留職停薪年資於服役期滿,現職服務學校
依規定應辦理成績考核,另為配合「離島建設條例」第 12 條之 1
但書規定,故教師服兵役或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可以採計;如其他
原因(如進修或侍親)辦理留職停薪之年資,則不予採計。」。
四、綜上,申請介聘條件修正為六學期之理由援引國立高級中等
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之規定,其處理措施亦應對等處置,爰請
貴部通令各主管機關辦理 106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時
,基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立法意旨,應將服兵役與育嬰之留職停
薪期間,納入六學期實際服務之採計內涵。
正本: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各縣市教育局(處)、各縣市政府(含各直轄市及金門、連江兩縣)、全教總會員
工會、公立小學、公立國中、本會自存 201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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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長 張旭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