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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涂淑惠 - 人事 | 2017-03-13 | 點閱數: 714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01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吳玟佳
傳真: 03-8235531
電話: 03-8227171#304
電子信箱:yunjiang@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府人訓字第 1060043200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各機關奉派於假日出差之人員實際執行職務及為執行
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得否由各機關覈實准予補休
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總處) 106 年 3 月 7
日總處培字第 1060039252 號書函副本辦理。
二、查人總處前因部分機關提案,基於假日奉派出差人員之交
通路程,已佔用公務人員之法定休息時間,建議放寬准予
補休,案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意見並召開會議研商獲致共
識,人總處爰於 105 年 12 月 13 日以總處培字第 1050061995
號通函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規定各機關奉
派於假日出差之人員,其實際執行職務及為執行職務所必
要之交通路程時間,得由各機關覈實准予補休。
三、是以,有關奉派於週一至週五出差執行公務,於該段期間
前後以假日為必要之交通路程(假日為單純行程),或出(
回)國路程中以假日為必要之交通路程(假日為單純行程)者
,尚非上開 105 年 12 月 13 日函釋所稱假日奉派出差實際執

行職務及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間,無法適用該
函釋就假日行程核予補休。
正本: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
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各處(本府行政暨研考處除外

副本: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 2017-03-13
10: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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