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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涂淑惠 - 人事 | 2022-06-06 | 點閱數: 268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陳瑱瑜
電話: 03-8222944
傳真: 03-8222605
電子信箱: toto831014@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6 日
發文字號: 府政行字第 1110110594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機關辦理採購案評選委員遴聘之簽辦流程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自行迴避規定,法務部 108 年 8 月 20 日法授廉利字第 10805006280 號函補充說明乙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 依據法務部 111 年 5 月 31 日法廉字第 11105002860 號函,及該部 111 年 5 月 6 日「採購評選委員遴聘是否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專案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 法務部 108 年 8 月 20 日法授廉利字第 10805006280 號函揭示「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應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公正執行採購評選職務,亦屬本法第 4 條第 3 項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之範疇,機關公職人員於涉及其本法第 3 條之關係人獲聘為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過程中,應自行迴避,亦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關係人獲聘為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之利益,始符本法第 6 條及第 12 條規定。」。
三、 按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4 條規定略以:「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以上,由機關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前項專家、學者之委員,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專家、學者以外之委員,得為機關之現職人員,並得包括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同準則第 7 條規定略以:「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機關首長擔任,或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其非由機關首長擔任者,機關首長仍應對評選結果負責。本委員會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內部人員擔任。召集人綜理評選事宜,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處理評選事宜,並均為委員。……」;次按工程會 108 年 8 月 5 日工程企字第 1080100628 號函揭示,專家、學者以外之人員(未達三分之二部分),得由機關遴聘具有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擔任,該等人員為機關之現職人員,可包括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
四、 依據上開採購法令已明確規定,機關辦理遴聘專家學者以外具有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機關現職人員,除需具有採購法令專門知識,亦需對該採購案之政策目的具相當程度之認知,獲選任為評選委員之機關現職人員亦需就評選結果負相當責任,故專家學者以外採購評選委員之擇定範圍具有特定性且具機關代表性,公職人員於機關採購案評選委員遴聘之簽辦流程中,涉及本人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時,尚難謂與本法第 4 條第 3 項有利於公職人員於機關團體之人事措施之要件相當,法務部 108 年 8 月 20 日法授廉利字第 10805006280 號函予以補充說明。

 

正本: 本府各處(本府政風處除外)、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副本: 本府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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