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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涂淑惠 - 人事 | 2022-07-21 | 點閱數: 251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陳孟君
電話: 03-8462860 分機 229
傳真: 03-8462776
電子信箱: mengchn@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 1110144594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發布令影本 ( 376550000A_1110144594_ATTACH1.pdf )

 

主旨: 檢送教育部 111 年 7 月 18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14202189A 號令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 111 年 7 月 18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14202189B 號函辦理。
二、 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次查 111 年 1 月 19 日修正公布之國民體育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曾任國家代表隊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關(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不受公務員服務法有關經營商業及兼職規定之限制;其商業代言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又立法院第 10 屆第 4 會期第 15 次會議審查國民體育法第 22 條時通過 1 項附帶決議,教育部應修正曾任國家代表隊之公立學校教師有關商業代言或兼職之限制規定。
三、 依國民體育法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意旨,係為利優秀運動選手職涯發展,並促進運動產業之進步,鼓勵優秀運動員為國爭光,爰規定具公務員身分且曾任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者得接受商業代言。是以,基於公務員及公立學校專任教師衡平,爰規定曾任或現任國家代表隊運動選手之公立學校專任教師,經服務學校核准後得接受商業代言及其相關程序。

 

正本: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 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人事處、本府教育處課程教學科、本府教育處教育設施科、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本府教育處體育保健科、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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