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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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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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19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任字第 1110188837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111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機關首長任用或遷調人員限制規定一覽表 ( 376550000A_1110188837_ATTACH1.pdf ) |
主旨: | 有關本( 111 )年 9 項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機關首長任用或遷調人員限制規定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1 年 9 月 16 日總處培字第 1113028672 號函辦理。 |
二、 | 查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 26 條之 1 規定:「(第 1 項)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二、自免職、調職或新職任命令發布日起至離職日止。三、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但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者,至離職日止。四、民意機關首長,自次屆同一民意代表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其首長當選人宣誓就職止。五、參加公職選舉者,自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離職日止。但未當選者,至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六、憲法或法規未定有任期之中央各級機關政務首長,於總統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自次屆該項選舉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宣誓就職止。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政務首長及其同層級機關首長,於民選首長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亦同。……(第 3 項)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不受第 1 項規定之限制。(第 4 項)第 1 項規定期間內,機關出缺之職務,得依規定由現職人員代理。」 |
三、 | 依任用法及相關函釋規定,本年 9 項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機關首長任用或遷調人員限制規定統整如附「111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機關首長任用或遷調人員限制規定一覽表」,請依上開規範辦理。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