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倪竹薇 電話: 03-8224526 傳真: 03-8235531 電子信箱: EvelynNi@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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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 1110234167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文 ( 376550000A_1110234167_ATTACH1.pdf ) |
主旨: | 為端正公務紀律,並落實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以下簡稱本判決)意旨,各機關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等規定,辦理違失人員懲處事宜,且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轉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 111 年 11 月 21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13029493 號函辦理。 |
二、 | 檢附原函影本一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