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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柳亞莉 - 總務 | 2023-06-30 | 點閱數: 158

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一百一十二學年度代收代辦費 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

一、花蓮縣公立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收費應照收取基準及本注意事項之規 定辦理。

二、學校得依學生之自願,代收代辦學生寄宿費(不住宿者免繳),並按附表規定之收 費基準收取。學生團體保險費依教育部公告金額學生應自繳保費收費。

三、代收代辦費倘有一定額度結餘,學校應依比率退還學生,如有其他規定,依相 關規定辦理。

四、學校除照本規定收費外,不得另行巧立名目收費及自行決定代收代辦項目,下 列各項尤應切實遵照: (一)飲水應由學校供應,不得向學生收費。 (二)學校舉行運動會、遊藝會、編印校刊及歡迎、歡送等活動,均不得向學生 收費。 (三)不得向畢業生收費贈送學校紀念品及舉行謝師宴。 (四)教師節敬師金一律不收取。 (五)學校為修建校舍及增加設備,必須發起捐募經費時,應於事前由學校依公 益勸募條例之規定,報奉核准後辦理,不得視為收費項目於註冊時收款, 或規定數額強迫收取,或以競賽方式鼓勵學生向家長要求多捐。 (六)自一百一十一年度起,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含附設國民中小學補習 學校)於各縣巿所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內使用冷氣所衍生之電費及維護 費,不得向學生收取費用。

五、轉出學生之退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代收代辦費中之學生寄宿費,請依實際情況比照本注意事項第六點與第七 點處理。 (二)學生退費應發給退費證明書,內列所退各費數額,以便學生持向轉入學校 繳納與退費單所列同數額之費用。

六、轉入學生之收費:轉入公立學校就讀者,請依照公立學校收退費標準收取,如 有公立學校之退費證明書者依所列退費之數額收取(即學生不因轉學而增加費 用之負擔,如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轉出之學校未退費,則轉入學校亦不收 費);如轉入私立學校就讀者,則私立學校可依差額收費。 2

七、學校學生註冊後,如須申請退費,退費規定如附表。

八、收取代收代辦費,應一律依照規定收費,其收支帳目,除另有規定外,學校應 切實依照一般會計手續處理,對於前項收費及收支帳目之處理,均應由學校自 行負責辦理,不得委由員生消費合作社代收代管代辦。

九、學校每學期收費,以一次為原則,惟對家境清寒之學生,得酌准其分為開學時 及開學後第十週內分兩期收取。

十、學校對學生收取費用,如未切實依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者,學校校長及經 辦人員均予從嚴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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