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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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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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 1120140131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銓敘部 112 年 7 月 7 日部法一字第 11255919391 號令影本、公務員兼職處理程序圖 ( 376550000A_1120140131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20140131_ATTACH2.pdf ) |
主旨: | 檢送銓敘部 112 年 7 月 7 日部法一字第 11255919391 號令影本及公務員兼職處理程序圖,轉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銓敘部 112 年 7 月 7 日部法一字第 11255919392 號函辦理。 |
二、 | 111 年 6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5 條對於公務員兼職限制規範,係整併並修正原服務法第 14 條、第 14 條之 2 及第 14 條之 3 規定,同時將公務員於公餘時間 得否從事執行職務以外之事務相關重要解釋予以明文規定, 以及增訂應經權責機關(構)同意或備查規定,爰銓敘部基於 服務法第 15 條規範立法原意及相關解釋脈絡,並為利各機關 (構)人事實務運作順遂,就該條規定「同意」、「備查」之 適用情形,作成令釋。 |
三、 | 按服務法第 15 條所定「同意」係屬法律行為生效之要件,除 符合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第 10 條所定例外事後同意之情事外 ,於權責機關(構)未作成同意之前,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 是權責機關(構)應將同意准否之結果通知該公務員。「備查 」則指公務員將應經備查之兼職陳報或通知權責機關(構),使權責機關(構)對於其指揮、監督或主管之事項有所知悉即 足,倘若未經備查程序從事兼職屬行政瑕疵,得事後報請備 查補正程序,權責機關(構)仍得予以備查;權責機關(構)如 認公務員報請備查之兼職有違反法令之情形時,亦得本於監 督管理之權限行使其職權,命公務員立即停止該項兼職。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