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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涂淑惠 - 人事 | 2017-07-03 | 點閱數: 729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01 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吳玟佳
傳真: 03-8235531
電話: 03-8227171#304
電子信箱:yunjiang@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7 月 2 日
發文字號:府人訓字第 1060118308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教師於學年度中請畢不扣除薪給日數之事假及家庭照
顧假後,嗣分別於例假日前後請事假及家庭照顧假,期間
之例假日應否按日扣除薪給疑義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6 月 26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60069171 號函
辦理。
二、查教師待遇條例第 6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薪給之支給,服
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
額,以當月全月薪給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第
19 條第 4 項規定:「教師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
數者,以時計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並按第 6 條第 2 項
所定計算方式,扣除其曠職(課)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
之薪給。」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教師之
請假,依下列規定:一、因事得請事假,每學年准給 7 日。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
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學年准給 7 日,其請假
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 7 日者,應
按日扣除薪給,……」。
三、另銓敘部 106 年 5 月 12 日部法二字第 1064224871 號書函略以
,倘公務人員於年度中請畢不扣除薪給日數之事假及家庭
照顧假後,嗣於例假日前後再分別請扣薪之事假及家庭照
顧假,其前後假別雖有不同,惟究其本質均屬連續未到公
服勤且須扣除俸(薪)給之情形,該例假日期間亦應按日
扣除俸(薪)給。基於公教權益衡平之考量,所詢教師遇
有相同情事,亦比照辦理。
正本: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本府行政暨研考處(先發文後刊登公報)、本府教育處、本府人事處 2017-07-03
11: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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