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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涂淑惠 - 人事 | 2024-05-07 | 點閱數: 33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葉宸妤
電話: 03-8227171#304.305
電子信箱: cho831229@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6 日
發文字號: 府人訓字第 1130085497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行政院原函及因應 0403 地震放寬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措施說明各 1 份 ( 376550000A_1130085497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30085497_ATTACH2.pdf )

 

主旨: 行政院函以,為振興花蓮縣觀光,有效活絡地方經濟,自 113 年 5 月 2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放寬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國旅卡)休假補助費措施規定一案,轉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 113 年 5 月 2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33022839 號函辦理。
二、 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 5 點第 1 款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具有休假資格者,應持國旅卡至交通部觀光局(按:現為交通部觀光署)審核通過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並按自行運用額度及觀光旅遊額度核實補助。
三、 因應 0403 花蓮震災,重創花蓮縣觀光產業,為協助復甦,爰放寬公務人員於旨揭期間內持國旅卡至本縣合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含消費地點在花蓮縣之預購型或儲值性商品),且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不限行業別均得列為觀光旅遊額度,並於本年度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學年制人員於旨揭期間內符合規定之消費,得於各該學年度之補助總額內實施加倍補助。
四、 例如:某甲本年具 14 日休假資格,其國旅卡休假補助總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16,000 元,某甲於本年 5 月 11 日持國旅卡至本縣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8,000 元,得核發休假補助費 16,000 元。
五、 旨揭放寬措施自 113 年 5 月 2 日起實施,並俟檢核系統修正上線後(約本年 5 月底前),再由各機關人事單位配合辦理休假補助費之請領及核銷事宜。
六、 檢附本府製作因應 0403 地震放寬公務人員國民旅遊卡休假補助費措施說明圖卡 1 份供參,該圖卡亦置於本府人事處網站/最新消息區,請自行上網下載使用。

 

正本: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本府首長辦公室、本府消費者保護官室、本府各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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