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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涂淑惠 - 教務 | 2017-07-06 | 點閱數: 818

主旨:請加強督導公共工程主辦機關(營建業主)編足空氣污染防
制設施(下稱防制設施)經費,並依規定採行有效防制設施
,以改善空氣品質,請查照。
說明:
一、營建工程及道路揚塵為細懸浮微粒(粒徑小於 2.5 微米之微
粒,下稱 PM2.5)逸散之主要來源,影響空氣品質及人體健
康,本署已於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營建工程排放空氣污染
物應符合排放標準,且不得有空氣污染行為,以及規範營
建業主應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採行
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並報院核定「清淨空氣行動計畫」,
跨部會執行多項污染管制措施。
二、經本署調查結果,粒狀物排放量前 40 大之營建工程均為公
共工程,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不符合規定之比率達 40%(缺
失情形表如附件 1),分析其原因,與工程主辦機關編列之
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經費不足、未督導查核承包廠商落實執
行各項污染防制設施、完工驗收時未依契約所訂空氣污染
防制項目逐一驗收、未對違約廠商依契約處分等有關,因
此,有必要檢討修正旨揭規範及範本。
三、檢附本署針對旨揭規範及範本之建議修正內容供修正參考
(如附件 2 及附件 3);另檢附本署建議增訂之「公共工程空
氣污染防制及管理作業要點」(草案如附件 4),供貴會參
考增訂,並請督導工程主辦機關落實執行各施工階段應辦
理之空氣污染防制事項,以改善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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