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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涂淑惠 - 人事 | 2016-05-13 | 點閱數: 1058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01 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賴宜玟
傳真: 03-8462776
電話: 03-8462860*232
電子信箱:ywlai@nt.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 1050089073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法務部函。(1050089073_Attach000.pdf)
主旨:轉知教育部有關學校教師因涉性侵害案件遭地方法院檢察
署(下稱地檢署)聲請羈押獲准,得否同意學校調查小組
請求至羈押處所進行訪談乙事,請依法務部 105 年 4 月 21 日
法檢字第 10504500190 號函釋(如附件)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5 月 10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50056133 號函
辦理。
二、案經教育部於 105 年 2 月 17 日以臺教學(三)字第 10500179
25 號函詢法務部,得否同意學校依法組成之調查小組成員
至看守所訪談涉案教師,經該部以旨揭函文回復教育部,
先予敘明。
三、旨揭來函摘述說明如下,請據以辦理:
(一)該部基於行政機關互助之原則,以及考量矯正機關與
羈押被告之特殊性,請求機關(學校)應以函文向羈
押處所之「收容機關」(如監獄、看守所、技能訓練
所、戒治所等)而非向地檢署提出請求,文內請敘明
理由、接見人員、接見對象與時間等資料,經該收容 7

機關長官核准後辦理,若接見對象屬禁見被告,收容
機關亦將徵詢檢察官或法官同意後為之。
(二)辦理公務接見時,指派前往之人員應備文及身分識別
文件,以利該收容機關審核,並宜先與該收容機關承
辦人聯繫,避免等候時間過長或羈押被告因外醫、出
庭等情而未能接見。
正本: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
中部)、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國立東華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花蓮縣立
體育實驗高級中學
副本: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2016-05-11
10:5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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