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謝知玹 電話: 03-8227171 分機 305 傳真: 03-8235531 電子信箱: pn6485@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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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 1130225663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文 ( 376550000A_1130225663_ATTACH1.pdf 、 376550000A_1130225663_ATTACH2.pdf 、 376550000A_1130225663_ATTACH3.pdf 、 376550000A_1130225663_ATTACH4.pdf ) |
主旨: | 請加強宣導並落實職場霸凌及性騷擾防治相關事宜,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3 年 11 月 11 日總處綜字第 1131001907 號函辦理。 |
二、 | 為建構健康友善之職場環境,落實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9 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3 條、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各機關自訂之職場霸凌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處理機制,請各機關處理案件時,應確實依上述及各機關所自訂之相關規定辦理,並踐行標準作業程序,妥適規劃辦理時程及時效管控;適時向機關首長和單位主管說明相關規定,並請關心同仁,重視機關和諧及相互尊重,避免發生職場霸凌或性騷擾情事。 |
三、 | 檢附人事總處「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處理建議作為」、「員工職場霸凌處理標準作業流程(範例)」、「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處理流程篇」(業置於人事總處全球資訊網-常見人事案例【https://www.dgpa.gov.tw/acase/index】)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性騷擾案件申訴處理作業流程指引」等資料,請參考運用。 |
正本: | 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