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88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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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涂淑惠 - 人事 | 2025-10-27 | 點閱數: 14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2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李亭賢
電話: 03-8227171#304
電子信箱: pn0989@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府人訓字第 1140207980A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376550000A_1140207980A_ATTACH1.pdf)
主旨:函轉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
學校公務人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以下簡稱違
規赴 陸建議懲處原則)」,並自 115 年 7 月 1 日生效一案,
請各機關學校本權責確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14 年 9 月 22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40002559 號函辦
理。
二、本案係行政院依據監察院糾正案及調查案指陳公務員違法
赴 陸之管理缺失,經陸委會邀集國家安全局、銓敘部、外
交國 防法務處及本院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機關共同研訂旨
揭建議 懲處原則。
三、旨揭建議懲處原則重點摘述如下:
(一)本原則所稱「違法(規)赴陸」,係指下列行為,每一
行為態樣均個別論處:
1、違反兩岸條例第 9 條、許可辦法、臺灣地區公務員
及 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及簡任第十職
等 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
.
第 2 頁,共 3 頁
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之規定,未經許可
( 核准)赴陸。
2、赴陸返臺後未依限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3、赴陸返臺後拒絕或未詳實說明赴陸事由及行程。
(二)建議最低懲處額度如下:
1、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公務人員及警監四
階以下警察人員:第 1 次違規赴陸,記過 1 次;第 2 次違
規赴陸,記過 2 次;第 3 次以上違規赴陸,記 1 大過。
2、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人員及警監
三階以上警察人員:第 1 次違規赴陸,記過 2 次;第 2 次
以上違規赴陸,記 1 大過。
(三)各機關應參考本原則建議最低懲處額度,納入各機關自
訂之獎懲標準表(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標準
及作業程序刻正修正中,尚未完成修正程序前,本府所
屬各機關學校如遇案請先依旨揭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
辦理);就所屬人員違規赴陸者,依考績法及 其施行細
則、自訂之獎懲標準表等相關規定,予以懲處 。又赴陸
人員違失情節重大,符合考績法第 12 條第 3 項所定一
次記二大過之要件者,得逕予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
績免職。
四、另重申為落實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意旨,並避
免同時或先後進行懲處與懲戒兩種程序,各機關應以行政
懲處為主,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違失人
員懲處事宜;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於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
陳述意見之機會;公務人員違失情節重大,有依公務員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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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法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之虞者,主管機關得移付懲戒
並依該法第 5 條第 3 項先行停止其職務(行政院 111 年 11 月 21
日院授人培字第 1113029493 號函諒達)。
五、檢送「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公務人
員違法(規)赴陸建議懲處原則」1 份。
正本: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花蓮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
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副本:本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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