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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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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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
| 發文字號: | 府人訓字第 1140225309A 號 |
| 速別: | 普通件 |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 附件: |
| 主旨: | 有關因天然災害經強制疏散撤離至收容所,確實無法到班者,請各所屬機關、學校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下稱本辦法)第 13 條規定,從寬認定給予所屬公教員工停止上班登記一案,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查本辦法 13 條規定:「(第 1 項)天然災害發生後,各機 關、學校公教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行決定停止上 班及上課,於事後陳報機關、學校首長:...。五、其他因地形、交通、水電供應中斷或供應困難,影響通行、上班上課安全或有致災之虞。(第 2 項)機關、學校首長得在 15 日範圍內,視實際需要給予當事人停班(課)登 記。」 |
| 二、 | 各機關、學校所屬員工如因天然災害,經強制疏散撤離至收容所者,請從寬依上開辦法第 13 條規定,首長得在 15 天範圍內,給予員工停班(課)登記。 |
| 正本: | 本府一、二級機關及本縣身心健康及成癮防治所、本縣各鄉鎮市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 |
| 副本: | 本府人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