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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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府主歲字第 1070011909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1 、來文。 2 、附件。(1070011909_Attach000.pdf 、 1070011909_Attach001.pdf)
主旨:函轉行政院主計總處就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 5 點有關
機關員工奉派出差搭乘便車之解釋案例一則如附件供參,
另該總處 106 年 3 月 15 日主預字第 1060100532 號函送修正「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暨各機關派員參加國內各項訓練或
講習費用補助要點解釋彙編」,其中收錄同點之解釋案例
有關搭乘朋友便車前往出差地能否報支交通費(92 年 9 月版#
573 主計月刊「主計長信箱」)一則,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 106 年 12 月 12 日主預字第 1060102970B
號函辦理。
正本: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
副本:本府主計處歲計科 2018-01-12
16:04:51
107000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