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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涂淑惠 - 人事 | 2018-07-03 | 點閱數: 609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林應懿
傳真: 03-8462776
電話: 03-8462860 分機 228
電子信箱:yeedaisy@hlc.edu.tw
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3 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 1070125786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教育部函。(1070125786_Attach000.pdf)
主旨:函轉教育部提示有關兩岸交流相關注意事項,請貴校確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等
相關法規,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7 年 6 月 28 日臺教國署高字
第 1070068632A 號函辦理。
二、旨案說明如下:
(一)兩岸教育交流目的,在於促進相互瞭解與溝通,並應
本「對等互惠」原則辦理各項教育交流活動。教育部
向來支持兩岸間良性互動,惟時值暑假期間,相關活
動較為頻繁,學校宜適時提醒師生赴陸時,應注意其
活動目的、辦理單位、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不應
有政治目的及政治性內容,以及有損我方之尊嚴與立
場。
(二)為期使師生從事相關活動時,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
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教育人員任
用條例以及現行兩岸政策規範等,請學校就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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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00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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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 共 2 頁



加強宣導:
1、依據兩岸條例第 34 條規定,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
務或其他事項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之播映、刊登或其
他促銷推廣活動,內容不得「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
治性目的之宣傳、違背現行大陸政策或政府法令,以
及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學校師生參與兩岸教
育交流活動不應涉上揭內容。
2、依據兩岸條例第 23 條規定,兩岸教育交流活動請勿涉
及為大陸地區之教育機構在臺灣地區辦理招生事宜或
從事居間介紹之行為。
3、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轉現行兩岸政策指示,我國公
私立科研機構及大專校院現職專任教師及相關人員,
未經許可不得參與中國大陸各項國家基金及國家重點
研發計畫(含「千人計畫」、「萬人計畫」等);我
國現職公私立專任教師,不得應聘赴中國大陸任教,
爰重申及提醒學校轉知所屬人員注意及遵循辦理。
(三)另教育部前以 99 年 7 月 26 日臺陸字第 0990125496 號函
送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民間團體赴大陸交流注意事項
」及 100 年 6 月 7 日教育部臺陸字第 1000094868 號函發布
「大陸學生來臺就學與兩岸文教交流提醒事項」在案
,亦請學校參酌辦理。
三、檢附教育部來函影本 1 份。
正本: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
學、花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
學(國小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國立東華大學
附設實驗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教育處 2018-07-03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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