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函 |
地址: 97001 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陳瑱瑜 傳真: 03-8222605 電話: 03-8222944 電子信箱: toto831014@hl.gov.tw |
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
發文字號: | 府政行字第 1080148172 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無。 |
主旨: |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之定義乙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法務部 108 年 7 月 25 日法廉字第 10805005450 號函辦理。 |
二、 | 相關文號:本府 108 年 3 月 28 日府政行字第 1080058623 號函。 |
三、 | 有關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於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係指依該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已於設置法規、設立或捐助章程所明定;或另訂有關於補助或交易之規定,該規定並經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者,可認上開依法令規定所為之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尚無利益衝突,應不受禁止限制;本府 108 年 3 月 28 日府政行字第 1080058623 號函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予以補充。 |
正本: | 本府主管辦公室、本府各處、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
副本: | 本府政風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