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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涂淑惠 - 人事 | 2019-07-29 | 點閱數: 739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01 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陳瑱瑜 
傳真: 03-8222605 
電話: 03-8222944 
電子信箱: toto831014@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政行字第 1080148172 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無。


 

主旨: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之定義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法務部 108 年 7 月 25 日法廉字第 10805005450 號函辦理。
二、 相關文號:本府 108 年 3 月 28 日府政行字第 1080058623 號函。
三、 有關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於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所稱「依法令規定」,係指依該行政法人、公營事業、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已於設置法規、設立或捐助章程所明定;或另訂有關於補助或交易之規定,該規定並經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備查者,可認上開依法令規定所為之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 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尚無利益衝突,應不受禁止限制;本府 108 年 3 月 28 日府政行字第 1080058623 號函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規定執行疑義說明」,予以補充。


 

正本: 本府主管辦公室、本府各處、本府所屬一-二級機關、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副本: 本府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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