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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涂淑惠 - 人事 | 2016-09-12 | 點閱數: 772

花蓮縣政府 函
地址: 97001 花蓮市府前路 17 號
承辦人:呂國良
傳真: 03-8462776
電話: 03-8462860*232
電子信箱:lgljason@hl.gov.tw
受文者:花蓮縣玉里鎮長良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 1050174039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轉知教育部有關重申校園如發生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
事件,應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稱性平法)及依校園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稱防治準則)所定
程序調查處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9 月 10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50127705 號函
辦理。
二、依性平法第 21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
員或工友知悉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於依
法通報後,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此階
段請由性平會承辦人員聯繫疑似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告知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積極鼓勵其向性平
會提出申請調查,或由性平會評估後以檢舉案進行調查。
性平會於此討論過程,並請依性平法第 23 條、第 24 條及防
治準則第 25 條規定,提供當事人心理輔導、保護措施與必
要協助事項、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
機會,以及避免報復情事與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處置(如

校園危機因應、要求校內人員對相關當事人保密以避免勾
串、避免以訛傳訛形成不友善校園環境等)。
三、另請學校將上開法令規定列為 105 學年度第 1 學期重要宣導
事項,務必宣達校內各級主管及教師,以避免因校內人員
誤解法令,致違法或以不當之程序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
擾或性霸凌事件,造成對被害人之二度傷害,或形成不友
善之學習環境,損害當事人權益。
正本:花蓮縣立體育高級中等學校、本縣各公立國民中-小學、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
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中部、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小部、花
蓮縣私立海星高級中學國中部、花蓮縣私立海星國民小學
副本: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 2016-09-12
15: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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